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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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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64 條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1.
裁判字號:
廢
21 年抗字第 1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害人之配偶被傳受訊,原與傳訊證人無異,縱有正當理由不能到案,祇 得聲請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受訊,不得據為聲請延展審期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