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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某甲就兩造之訴訟,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上訴人一造起見,在 第一審提出書狀而為參加,既未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自應列為 參加人,乃原判決竟列為共同被上訴人,顯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