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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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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第 64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聲請,於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於起訴後,應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本案訴訟繫屬於最高法院者,應向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前項聲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應向受理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法院為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51 條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