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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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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 之日起 3 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 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 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 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應予 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