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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633 條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5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運送人應照託運人之指示,將運送物運交所指定之受貨人。除託運人有變 更指示外,不得自將應行送達之貨物交與指示以外之第三人,至受貨人所 在不明或竟無其人,亦應通知託運人請求指示,不得自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