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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載貨證券具有換取或繳還證券之性質,運送貨物經發給載貨證券者,貨物 之交付,應憑載貨證券為之,即使為運送契約所載之受貨人,苟不將載貨 證券提出及交還,依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三十條規定,仍 不得請求交付運送物,不因載貨證券尚在託運人持有中而有所不同。故運 送契約所載之受貨人不憑載貨證券請求交付運送物,運送人不拒絕而交付 ,如因而致託運人受有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載貨證券具有換取或繳還證券之性質,運送貨物,經發給載貨證券者,貨 物之交付,憑載貨證券為之,即使為實際之受貨人,茍不將載貨證券提出 及交還,依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三十條規定,仍不得請求 交付運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