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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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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第 63 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
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EN
第 60 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從事技術標準件之製造:
一、依相關之技術標準規定製造技術標準件。
二、進行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並建立及維持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裝備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