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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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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63 條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水權費徵收,於徵收期間,應辦之展限或變更或消滅登記,其尚未辦理或辦理未竣者,其當期水權費,仍按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徵收,俟登記完成後下期徵收時,始按新登記辦理。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5 條
水權費之徵收,農業工業用水以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水力用水以每秒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