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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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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第 63 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票券金融公司指派者,受罰人為票券金融公司。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11 條
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