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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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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63 條
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
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10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左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
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
二、防火區內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