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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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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第 63 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89 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