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36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雖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 非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當事人,其與他造當事人間之關 係,自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