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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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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第 63 條
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