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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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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第 63 條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08 條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