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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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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第 62 條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提存責任準備金時,應包含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收益率。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45 條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35 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