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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農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農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農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農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前項發給者,得以淨值轉銷或借款方式辦理。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農會編制員工,其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平時考核至少每六個月辦理一次。
年度考核於每年年終時,對該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且於該年度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按其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評定等級予以獎懲:
一、優等:年度考核九十分以上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受考人數百分之二。經考核列優等者加三薪點。
二、甲等:年度考核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經考核列甲等者加二薪點。
三、乙等:年度考核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經考核列乙等者加一薪點。
四、丙等: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經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點。
五、丁等:年度考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經考核列丁等者降一職等。
六、戊等:年度考核未滿五十分。經考核列戊等者降二職等。
農會該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列甲等以上。
年度考核列丁等或戊等並降職等者,於降等後,須繼續於農會服務滿三年,始取得晉升一職等資格。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擬列優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應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三、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研究創新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四、主辦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特優。
五、對所主持或交辦重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七、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九、辦理農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農會編制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受刑事或專案懲處。
二、當年度未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或參加訓練、講習時數合計未達十六小時。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工達一日。
五、辦理農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農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前項第四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公傷病假之日數。
經考核應加薪點超過本職最高年功薪點時,每加一薪點改發半個月薪資之久任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