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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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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第 62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
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63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