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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或藥物給付規定之特殊專案審查,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特殊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精等非屬醫療所必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者。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效,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得恢復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