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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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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62 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所稱供水量,指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5 條
水權費之徵收,農業工業用水以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水力用水以每秒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