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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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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產業用地,指下列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之
土地:
一、營造業。
二、批發及零售業。
三、住宿及餐飲業。
四、運輸及通信業。
五、金融及保險業。
六、不動產及租賃業。
七、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八、教育服務業。
九、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十一、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