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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安置輔導期滿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或安置輔導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之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少年保護官、安置輔導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聲請免除前,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前項聯繫及評估;少年法院受理免除安置輔導之聲請時,亦同。
少年法院或執行安置輔導處所依少年身心特殊需求或認有必要時,得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早辦理第一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