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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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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62 條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1.
裁判字號:
38 年台抗字第 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聖母會財產,除合於民法上財團法人之規定,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因捐助章 程所定重要管理之方法不具備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非訟程 序為必要之處分外,如其財產僅為多數人所共有,儘可由共有人全體協議 定其管理方法,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苟對於管理權誰屬有所爭執,亦 應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以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 或撤銷臨時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