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情事:
一、衝撞事故:指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出軌事故:指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火災事故:指列車或車輛發生火災。
四、平交道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五、死傷事故:指除前四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或跳、墜車致發生人員死亡或受傷之情事。
六、設備損害事故:指除前五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
七、運轉中斷事故:指除前六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一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同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