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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得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