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