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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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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第 61 條
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6 條
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第 8 條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