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