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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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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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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9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63 條
(刪除)
第 66 條
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應即解散,進行清算。
第 67 條
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者,應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