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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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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1 條
保險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38 條
保險人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保險人認為有複檢必要時,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