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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銀行接受無償存款,其與存戶間,乃屬金錢寄託關係,按寄託為金錢時, 推定受寄人無返還原物之義務,僅須返還同一數額。又受寄人僅須返還同 一數額者,寄託物之利益及危險,於該物交付時移轉於受寄人,為民法第 六百零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本件存款倘確係被第三人所冒領,則 受損害者乃上訴人銀行,被上訴人對於銀行仍非不得行使寄託物返還請求 權,不能謂其權利已受侵害,而認銀行及其職員應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