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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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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60 條
前三條之規定均係假定逃生出口之數量與位置足敷乘客於最短之七分鐘內登載於救生設備。如超過七分鐘者,其防火結構應予加強。
水翼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
第 57 條
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以符合規定之甲-三○級不燃材料隔熱。
一、機艙與起居艙及逃生通道間之艙壁。
二、救生筏登載區與具有火災危險艙室間之甲板。
三、機艙頂部甲板。
四、控制站甲板。
五、機艙部分之船殼外板,自機艙頂起至浮航壓載水線下○.二公尺處為止之部分。
第 58 條
前條之同等材料如屬輕合金,其絕熱於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輕合金之溫度應不超過最初溫度達攝氏二○○度。
第 59 條
機艙之邊界艙壁採用輕合金者,其絕熱應設於機艙之內測,絕熱材料之表面除不致級收油及油氣外,並應能耐油及油氣之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