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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水權費,指向水權人徵收之費用;河工費,指向來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徵收之費用;防洪受益費,指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徵收之費用。
前項河工費,不包括渠化水道之過閘費;防洪受益費,包括防洪工程建設費及維護費。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水權費,由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具備水權登記簿。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