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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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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第 60 條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1.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5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舊) 雖規定,關於商標專用權之事項,提出民事或刑 事訴訟者,應俟評定之評決確定後,始得進行其訴訟程序。但此所謂商標 專用權之事項,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三四號解釋,係指商標專用權之取 得,是否有依商標法規定註冊應為無效之原因,或應認定其範圍有待評定 等,屬於商標專用權本身之事項而言。如係單純妨害業經註冊之商標專用 權,而由權利人提起排除侵害之民事訴訟時,尚無該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