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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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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60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部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
第 56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