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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