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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或軍事校院進修學位者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尾數未逾一個月者,不予計算。進修二次以上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應累積計算。但最多以八年為限。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