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合法占有土地人,未於登記期限內聲請登記,亦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喪失其占有之權利。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