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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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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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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第 60 條
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59 條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