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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駁回參加之裁定須依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之參加縱使就兩造之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而苟未經當事人聲請駁回,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而為駁回其參加之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