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未發行期貨信託基金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超過本會所定一定比率應申請核准者,其投資研究部門主管、該基金經理人及至少一名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