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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
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
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名冊。
(三)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
長召集,並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