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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自來水事業工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每日出水量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鑿井工程。
二、取水、貯水、導水達每日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自來水水利工程。
三、每日處理水量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工程。
四、容量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之高架水塔、蓄水池、配水池、清水池、平壓設施及其他自來水專用構造物。
五、每日處理廢水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相關廢水處理工程。
六、每日處理廢水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廢水處理構造物之結構工程。
七、六層樓以上建築物內部自來水管線,或直徑二千公厘以上且裝設長度五十公尺以上之管線工程。
八、每日處理水量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海水淡化廠及高級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自來水事業機構起造之自來水事業工程,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