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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 6-1 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第 2 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第 3 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 6 條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