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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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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依本法第九條所定公務統計方案,應納入各機關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詳確紀錄與統計,並定期編報。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9 條
各機關應於第六條所定方案之統計範圍內,依所辦公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公務統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