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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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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各級主計機構佐理人員之職稱,如不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之職稱辦理時,由其主計機構擬具相當職稱,層由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或另訂授權規定辦理,其屬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者,並應送該部備查。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11 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名稱、主辦人員職稱及內部組織,有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者,得比照所在機關內部組織及同等級人員定之。佐理人員之職稱,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