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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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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6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
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
同。
依前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
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審
定並已領取撫卹金後,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