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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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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 6 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教職員或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
第 8 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投資國內外上市或上櫃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
五、投資其他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退撫儲金之投資運用,應訂定相關運用及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