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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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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6 條
各機構人員之退休金,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工作年資超過十五年部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退休金給與之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文: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 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 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 通法院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