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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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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 6 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依第三條所定評估項目通盤覈實檢討後,擬議危勞職務之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檢同各項評估資料,送銓敘部核備。
權責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擬議之危勞職務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之表件格式,由銓敘部訂定之。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
第 3 條
權責主管機關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時,應統整所轄或所指揮監督之相關機關相同職務運作狀況,依下列評估項目認定之:
一、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危險性。
二、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勞力性。
三、現有人力運用狀況。
四、未來人力運用規劃。
前條危勞職務及前項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