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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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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銓敘合格警察官,於復任時,其俸級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24 條
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