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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前條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學歷占三十分
(一)修習學門與應考類科之相關性(依其科系所名稱、修習課程加以認定):十二分。
(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1.博士學位:十五至十八分。
2.碩士學位:十二至十四分。
3.學士學位:十至十一分。
4.專科學校畢業:八至九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分。
1.職務層級及工作表現:二十分。
2.獲頒勳章:十分。(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每乙座採計三至五分,最高以十分計)
3.主持或參與專業性研究計畫、在國內外專業性會議或刊物發表論文:十分。
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職業證照:十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二十分。(上校以上工作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五分,年資尾數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二十分計)
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二。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
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
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